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海通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10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10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5 月19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
度司催字第710 號卷宗、106 年1 月19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
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0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信佶水電有限公司黃│三信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1月31日 │110,132元 │SA0一三七五九│海通│
│1 │信雄 │行 │ │ │0 │水電│
│ │ │ │ │ │ │材料│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