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奇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肇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7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屆
滿(106 年4 月30日
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
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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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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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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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勝峰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5年12月10日 │12,100元 │AE0000000│奇富興│
│ │ │德分行 │ │ │ │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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