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富利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立光
代 理 人 許菀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5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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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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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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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富利源企業│彰化商業銀│105 年5月30日 │281,978 元 │CN0000000 │
│1 │有限公司 │行龍潭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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