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金盟座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嘉禾
代 理 人 薛仁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月3日屆滿,
迄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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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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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盟座汽車有限公司│彰化銀行 │99年10月26日│ 250,000元│KB0000000│
│郭嘉禾 │東林口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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