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崧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16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13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
度司催字第437 號卷宗、105 年9 月13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
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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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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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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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坤武企業股│上海銀行桃│105 年8 月31日│162,656元 │YA0000000│崧研工│
│1 │份有限公司│園分行 │ │ │ │業有限│
│ │張坤寶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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