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屴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紅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滅失,前經聲
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
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6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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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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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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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6年1月31日 │403,200元 │AE二三二七0二│屴行│
│1 │司 陳鋒陽 │園分行 │ │ │0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宋紅│
│ │ │ │ │ │ │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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