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生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重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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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陳靖宜 │臺灣銀行建國分行 │105年10月31日 │11,550元 │AK0六一七0八│生明│
│1 │ │ │ │ │四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王綺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5年10月31日 │163,925元 │OY一四0七五0│生明│
│2 │ │原分行 │ │ │六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楊俊威 │桃園市中壢區郵局 │105年11月30日 │14,770元 │M0000000│生明│
│3 │ │ │ │ │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至育星運動用品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八│105年11月30日 │68,152元 │XC0一四二三一│生明│
│4 │陳星翰 │德分行 │ │ │0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全民運動用品社 徐│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105年12月31日 │13,630元 │HD0八四七七六│生明│
│5 │賢銘 │分行 │ │ │一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林宜靜 │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10月31日 │10,960元 │BD九0五九六0│生明│
│6 │ │行 │ │ │五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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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戴青梅 │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105年11月30日 │5,940元 │LN九四七二四五│生明│
│7 │ │行 │ │ │四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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