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徐沆
代 理 人 楊慶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