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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鼎山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當 代 理 人 藍月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26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106年1月20日 │10,500元 │0000000 │鼎山│ │1 │司陳秀菁 │園分行 │ │ │ │工程│ │ │ │ │ │ │ │技術│ │ │ │ │ │ │ │顧問│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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