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協泰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正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
經
鈞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3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
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聲請人提
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
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6
年7 月17日屆滿(
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7 月15日為星期六
而順延)。又上開票據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
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聲
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7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曜騰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新明分行│105 年1 月27日│52,693 元 │AJ四八七六九│協泰地板企│
│ │陳冠諺 │ │ │ │0四 │業有限公司│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