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江文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7 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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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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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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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誠有限公司 │大眾商業銀行北桃園│106年1月31日 │63,995元 │ACU一0一七三│江文豪│
│ │ │分行 │ │ │六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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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