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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嘉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穗玉 代 理 人 蔡麗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易貿實業有限公司李│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106年2月28日 │42,122元 │0000000 │嘉峻│ │1 │慧娟 │崁分行 │ │ │ │國際│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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