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春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來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桃園市平鎮區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
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年8月6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9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
│00│泰甫電腦資訊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106年2月28日 │73,499元 │MD四二七一七0│春鼎│
│1 │司林泰山 │行 │ │ │一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泰甫電腦資訊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106年3月31日 │38,717元 │MD四二七一七二│春鼎│
│2 │司林泰山 │行 │ │ │0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展翊豐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6年1月5日 │243,153元 │ZF八0六四八二│春鼎│
│3 │公司吳翊鳴 │桃園分行 │ │ │七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偉鴻科技有限公司徐│國泰世華北中壢分行│105年10月31日 │5,580元 │AMO一七一九六│春鼎│
│4 │維鴻 │ │ │ │一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新域科技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高榮分│105年11月14日 │15,550元 │U0000000│春鼎│
│5 │司許錦煌 │行 │ │ │一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洲晉企業有限公司劉│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106年2月20日 │118,181元 │0000000 │春鼎│
│6 │載德 │分行 │ │ │ │工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