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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萬朋五金器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施漢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5 日│ 18,244元│JD0000000│萬朋五金器具企業社│ │葉明彥 │內壢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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