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台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振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7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屆滿
(106 年8 月5 日、106 年8 月6 日
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
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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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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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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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延浚企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桃園│106年3月31日 │9,846元 │0000000 │台昭│
│ │謝見一 │分行 │ │ │ │企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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