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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台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振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屆滿 (106 年8 月5 日、106 年8 月6 日逢例假日,故屆滿日 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1 │延浚企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桃園│106年3月31日 │9,846元 │0000000 │台昭│ │ │謝見一 │分行 │ │ │ │企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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