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許秀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
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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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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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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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許良謀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105年8月31日 │100,000元 │FA二一0一一五│ │
│1 │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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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豐昱興業有限公司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106年4月15日 │150,000元 │FA二三0二八五│ │
│2 │吳昱瑋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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