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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許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 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許良謀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105年8月31日 │100,000元 │FA二一0一一五│ │ │1 │ │ │ │ │七 │ │ ├─┼─────────┼─────────┼───────────┼────────┼────────┼──┤ │00│豐昱興業有限公司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106年4月15日 │150,000元 │FA二三0二八五│ │ │2 │吳昱瑋 │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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