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熊儒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2 月18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5 年9 月4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
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5 年9 月4 日登載於新聞紙,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
卷
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4 日屆滿,茲如
附表所示之證券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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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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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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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X0000000─三│ │1 │961 │ │
│01│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00000─五│ │1 │1000│ │
│02│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00000─九│ │1 │1000│ │
│03│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00000─0│ │1 │1000│ │
│04│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00000─二│ │1 │1000│ │
│05│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00000─四│ │1 │1000│ │
│06│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00000─六│ │1 │1000│ │
│0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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