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鹽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東昇
訴訟代理人 廖瓊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准許
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
22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
民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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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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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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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6 年3 月31日│ 32,012元│YB0000000│鹽光股份有限公司│
│呂育騰 │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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