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恭
代 理 人 陳玉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
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8 月22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
司催字第148 號卷宗、106 年4 月22日之新聞報紙1 份
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受款人 │
├───┼─────┼─────────┼─────────┼───────┼───────┼─────┤
│ 1 │尚茂電子材│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26萬9640元 │AJ0000000 │民國106 年1 月│產協企業股│
│ │料股份有限│行 │ │ │15日 │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 │ │ │ │
├───┼─────┼─────────┼─────────┼───────┼───────┼─────┤
│ 2 │尚茂電子材│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31萬4580元 │AJ0000000 │民國106 年2 月│產協企業股│
│ │料股份有限│行 │ │ │15日 │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