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達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屆
滿(106 年9 月9 日、106 年9 月10日
適逢例假日,故屆滿
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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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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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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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鉅倫五金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106年2月28日 │6,584元 │YA0七四七九二│達基│
│ │蔡志昇 │行 │ │ │三 │實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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