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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定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6 年4 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28日(106 年8 月27日為星期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5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定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楊梅分行 │106年5月10日 │246,725元 │GA00八三五七│銘峰│ │1 │司 巫磊德 │ │ │ │七 │機械│ │ │ │ │ │ │ │工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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