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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金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盛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 年5 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9 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45 號│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00│南陽實業股│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103 年5 月27日│55,142元 │二七四七二七 │金豐國│ │1 │份有限公司│分行 │ │ │ │際事業│ │ │張宏嘉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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