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台灣日邦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華
訴訟代理人 蔡緣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6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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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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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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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力雅廷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6年2月8日 │29,988元 │AE一五四一七一│台灣│
│1 │曹麗卿 │壢分行 │ │ │一 │日邦│
│ │ │ │ │ │ │樹脂│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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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湘賀包裝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6年3月31日 │47,250元 │SH000九0七│同上│
│2 │司呂鴻鈴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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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維得立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106年3月5日 │ 14,700元 │HA0000000│同上│
│3 │公司戴秀芬 │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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