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台灣日邦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華 訴訟代理人 蔡緣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月1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4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力雅廷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6年2月8日 │29,988元 │AE一五四一七一│台灣│ │1 │曹麗卿 │壢分行 │ │ │一 │日邦│ │ │ │ │ │ │ │樹脂│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湘賀包裝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6年3月31日 │47,250元 │SH000九0七│同上│ │2 │司呂鴻鈴 │行 │ │ │二 │ │ ├─┼─────────┼─────────┼───────────┼────────┼────────┼──┤ │00│維得立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106年3月5日 │ 14,700元 │HA0000000│同上│ │3 │公司戴秀芬 │行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