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源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
經
鈞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 年6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6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
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 年10月11日屆滿(
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10月10日為休息
日,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聲請人於新聞紙刊
登之內容,雖漏載本院
司法事務官姓名及承辦
股別,然關於
支票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
人等涉及支票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誤,依其餘刊登內
容,仍足特定該票據之同一性,不影響
持有該票據之人向法
院申報權利,故此一漏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而上開票
據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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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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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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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駿發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6年3月31日 │ 270,009元 │0000000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 │ │南桃園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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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