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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財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駿發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6年3月31日 │ 270,009元 │0000000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 │ │南桃園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記載,應更正為: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駿發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6年3月31日 │ 270,900 元 │0000000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 │ │南桃園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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