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廣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秋香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3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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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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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日) │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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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茂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楊梅分行│廣原機械有限公司 │90,915元 │YMA0000000│106 年5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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