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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廣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 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367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日) │ │號│ │ │ │(新臺幣) │ │ │ ├─┼──────────┼────────┼──────────┼───────┼─────┼───────┤ │1 │茂雄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楊梅分行│廣原機械有限公司 │90,915元 │YMA0000000│106 年5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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