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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敏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 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6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卷宗、106 年6 月16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 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7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敏揚國際有限公司廖│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3月30日 │28,920元 │UA五二0三七五│張德│ │1 │敏榮 │行 │ │ │七 │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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