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敏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敏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3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
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6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卷宗、106 年6 月16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3 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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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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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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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敏揚國際有限公司廖│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3月30日 │28,920元 │UA五二0三七五│張德│
│1 │敏榮 │行 │ │ │七 │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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