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建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繹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6 號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5 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66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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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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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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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双富電子有│桃園市蘆竹區│ 106年4月15日 │188,735元 │FA0000000│
│ │限公司 │農會信用部 │ │ │ │
│ │張秀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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