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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喬 代 理 人 陳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6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7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龜山分│105年4月15日 │50,400元 │UE0四七七0七│國軍│ │1 │限公司龜山分公司 │行 │ │ │0 │臺中│ │ │ │ │ │ │ │總醫│ │ │ │ │ │ │ │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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