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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泰暘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沅 訴訟代理人 王鳳蘭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3月17日 │50,000元 │UE0000000│台灣│ │ │限公司大園分公司 │限公司大園分公司 │ │ │ │電力│ │ │魏趨師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彰化│ │ │ │ │ │ │ │區營│ │ │ │ │ │ │ │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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