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李正發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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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3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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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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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可誠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6年2月15日 │405,595元 │AF0六二四三四│ │
│1 │ │明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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