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徐詣捷
代 理 人 徐榮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28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屆
滿(106 年11月12日為週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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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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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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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0-二│ 1│1000│
├──┼──────────┼─────────────┼──┼──┤
│ 2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一二九九-0 │ 1│ 106│
├──┼──────────┼─────────────┼──┼──┤
│ 3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一六二一-六 │ 1│ 133│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