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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徐詣捷 代 理 人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2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屆 滿(106 年11月12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0-二│ 1│1000│ ├──┼──────────┼─────────────┼──┼──┤ │ 2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一二九九-0 │ 1│ 106│ ├──┼──────────┼─────────────┼──┼──┤ │ 3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一六二一-六 │ 1│ 133│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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