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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 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賀 訴訟代理人 鄭仁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 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 滿(106 年1 月30日、31日及2 月1 日逢例假日,故屆滿 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駱泰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10日│ 71,663元│UA0000000│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桃園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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