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 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琇賀
訴訟代理人 鄭仁鈿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
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
滿(106 年1 月30日、31日及2 月1 日
適逢例假日,故屆滿
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駱泰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10日│ 71,663元│UA0000000│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桃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