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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佳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 │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凃錦娜│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6 年5月15 日│47,500 元 │AD0000000 │佳晉食│ │ │龍潭分行 │ │ │ │品有限│ │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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