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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純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 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2 月22日 (星期三)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 日 期│ ├──┼─────┼──────┼─────┼─────┼───────┤ │1 │穩弘科技(│永豐商業銀行│133350元 │AJ0000000 │105年9月30日 │ │ │股)公司 │林口分行 │(新臺幣)│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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