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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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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旺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信驊 代 理 人 李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7 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瑞御建設有│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7 月23日│697,206元 │UA0000000│ │ │限公司許正│大竹分行 │ │ │ │ │ │隆 │ │ │ │ │ ├──┼─────┼──────┼───────┼─────┼─────────┤ │ 2 │瑞御建設有│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7 月23日│881,374元 │UA0000000│ │ │限公司許正│大竹分行 │ │ │ │ │ │隆 │ │ │ │ │ ├──┼─────┼──────┼───────┼─────┼─────────┤ │ 3 │瑞御建設有│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7 月23日│569,791元 │UA0000000│ │ │限公司許正│大竹分行 │ │ │ │ │ │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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