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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林美吟 代 理 人 林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6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3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6年7月20日 │157,734元 │UT0一七五九五│ │ │1 │限公司 │園分行 │ │ │二 │ │ ├─┼─────────┼─────────┼───────────┼────────┼────────┼──┤ │00│政鎰化學工廠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106年7月5日 │88,500元 │DA0八一二三八│ │ │2 │司 │行 │ │ │二 │ │ ├─┼─────────┼─────────┼───────────┼────────┼────────┼──┤ │00│鴻成環保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106年6月20日 │244,438元 │AK六0七六九五│ │ │3 │ │行 │ │ │五 │ │ ├─┼─────────┼─────────┼───────────┼────────┼────────┼──┤ │00│永承開發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6年7月5日 │50,082元 │AF一五二四九一│ │ │4 │司 林志躍 │壢分行 │ │ │三 │ │ ├─┼─────────┼─────────┼───────────┼────────┼────────┼──┤ │00│永承開發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6年6月5日 │64,407元 │AF一五二四九0│ │ │5 │司 林志躍 │壢分行 │ │ │四 │ │ ├─┼─────────┼─────────┼───────────┼────────┼────────┼──┤ │00│天源環保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觀音分│106年7月31日 │140,855元 │KY00五二三一│ │ │6 │ │行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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