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林美吟
代 理 人 林碧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6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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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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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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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6年7月20日 │157,734元 │UT0一七五九五│ │
│1 │限公司 │園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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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政鎰化學工廠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106年7月5日 │88,500元 │DA0八一二三八│ │
│2 │司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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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鴻成環保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106年6月20日 │244,438元 │AK六0七六九五│ │
│3 │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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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承開發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6年7月5日 │50,082元 │AF一五二四九一│ │
│4 │司 林志躍 │壢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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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承開發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6年6月5日 │64,407元 │AF一五二四九0│ │
│5 │司 林志躍 │壢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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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天源環保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觀音分│106年7月31日 │140,855元 │KY00五二三一│ │
│6 │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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