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沂典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聰益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5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5 號
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4 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
司催字第285 號卷宗、106 年8 月4 日之新聞報紙1 份
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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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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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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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鶴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0年12月10日 │9,555元 │0000000 │沂典│
│ │ │崁分行 │ │ │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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