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鄭麗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桃園市蘆竹
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
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 年11月29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
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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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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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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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安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X─0000000 │ │1 │1592│ │
│01│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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