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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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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黃小英即科鋅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5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6 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15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40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1│錡霖電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 106年4月30日 │ 36,225 元│UA0000000│ 聲請人 │ │ │李連寶 │中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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