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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寶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以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20日 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 度司催字第484 號卷宗、105 年9 月20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 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47號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 │元證實業│合作金庫│105年8月5日 │51,660元 │UM0000000│寶象科│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技有限│ │ │陳水石 │迴龍分行│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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