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寶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以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0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4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20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
度司催字第484 號卷宗、105 年9 月20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
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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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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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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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證實業│合作金庫│105年8月5日 │51,660元 │UM0000000│寶象科│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技有限│
│ │陳水石 │迴龍分行│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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