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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協福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武建 訴訟代理人 卓致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苗栗縣造橋 鄉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5 年9 月2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王世明 │上海商業銀行楊梅分│105年9月15日 │50,000元 │YMA0八八八一│協福│ │1 │ │行 │ │ │三七 │窯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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