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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辛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23日 屆滿(登報日期為105 年9 月21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 為106 年1 月21日,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 結之次日為準),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 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卷宗、105 年9 月21日之新聞 報紙1 份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9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辛祐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八│105年6月8日 │120,000元 │MA0四三三三0│ │ │1 │朱碧雲 │德分行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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