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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協禾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香惠 代 理 人 魏全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1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1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1│茂基興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5年10月26日 │138,915元 │0000000 │協禾│ │ │司 郭祈均 │行 │ │ │ │環境│ │ │ │ │ │ │ │工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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