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伊婷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 7
年4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
,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