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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事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伊婷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 7 年4 月24日本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 ,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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