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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裕祥 相 對 人 陳木鑑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楊梅區上陰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木鑑(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0 鄰0000 0000 號)於民國81年1 月6 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縱 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姪,相對人為民 國00年0 月0 日出生,於73年間失蹤後,今生死不明,已 逾7 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7 年度亡字第5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准 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在監 在押紀錄、健保資料、、自73年迄今之入出國記錄及勞保網 路資料等,除查無資料外,亦顯示相對人自74年1 月5 日於 冠球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無再行投保勞保之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入出 境資訊及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供參,認聲請人之上開 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3年間失蹤不知去向,並自74年1 月5 日於冠 球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無任何勞保加保紀錄,亦音訊杳 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 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姪,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 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雖據聲請人所稱係73年間失蹤,然相 對人仍於73年有勞保加保紀錄,是應以相對人最後退保日翌 日即74年1 月6 日認係相對人失蹤日,方屬妥,故計至81 年1 月6 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 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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