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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涂成澤 相 對 人 巨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O七年三月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 案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表示同意給付勞方( 即聲請人)106 年4 月至6 月薪資總計新臺幣(以下同)83,923 元。自107 年4 月起至109 年7 月於每月15日分28期給付勞方, 每期3,000 元(第28期2,923 元)。匯入原薪資帳戶,資方若有 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中,關於餘額新臺幣 捌萬零玖佰貳拾參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經桃園市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 ,並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3,923元,相對人今 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進行調解,於107 年3 月19日調解成立,兩造調解方案為: 「資方表示同意給付勞方106 年4 月至6 月薪資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83,923元。自107 年4 月起至109 年7 月於每月 15日分28期給付勞方,每期3,000 元(第28期2,923 元)。 匯入原薪資帳戶,資方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而相對人迄今僅給付第1 期應給付金額3,000 元,其餘 均未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 府勞動局107 年3 月22日桃勞字第1070022093號函附勞資爭 議調解記錄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為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請求就相對人已付之3,000 元為強制 執行,則因相對人已經履行,而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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