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涂成澤
相 對 人 巨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信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O七年三月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
案調解方案第一項
所載「資方(即相對人)表示同意給付勞方(
即
聲請人)106 年4 月至6 月薪資總計新臺幣(以下同)83,923
元。自107 年4 月起至109 年7 月於每月15日分28期給付勞方,
每期3,000 元(第28期2,923 元)。匯入原薪資帳戶,資方若有
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中,關於餘額新臺幣
捌萬零玖佰貳拾參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經桃園市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
,並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3,923元,
惟相對人
迄今
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
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
經查,兩造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進行調解,於107 年3 月19日調解成立,兩造調解方案為:
「資方表示同意給付勞方106 年4 月至6 月薪資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83,923元。自107 年4 月起至109 年7 月於每月
15日分28期給付勞方,每期3,000 元(第28期2,923 元)。
匯入原薪資帳戶,資方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而相對人迄今僅給付第1 期應給付金額3,000 元,其餘
均未履行,應視為全部到期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
府勞動局107 年3 月22日桃勞字第1070022093號函附勞資爭
議調解
記錄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為憑,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請求就相對人已付之3,000 元為強制
執行,則因相對人已經履行,而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