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簡榮輝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海西
訴訟代理人 鄭金中
梅宴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姓名「梅姜齡
」之記載,應更正為「梅宴齡」。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民事
委任狀
、被告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見本院卷第174 頁
至第177 頁)在卷
可佐,本院
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