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吳秋瑩
訴訟
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斌原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
兩造於107 年12月21日前具狀說
明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
期間之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佐
證(倘已提出請註明為證○)並自行將
繕本送達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