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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吳秋瑩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斌原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7 年12月21日前具狀說 明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佐 證(倘已提出請註明為證○)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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