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楊金嬰
被 告 友騰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秀惠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 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